(2014)莱城商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山东恒达输送带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蒙德利特橡胶有限公司、黄玉涛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恒达输送带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蒙德利特橡胶有限公司,黄玉涛,赵景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城商初字第391号原告:山东恒达输送带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口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高强,董事长。被告:呼和浩特市蒙德利特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号。被告:黄玉涛。被告:赵景瑞。上列原、被告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呼和浩特市蒙德利特橡胶有限公司在呼和浩特儒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700000.00元。查封期限壹年,自2014年5月13日至2015年5月13日。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海运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亓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