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迎执字第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启后、周代霞、贺春艳、赵楚茜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启后,周代霞,贺春艳,赵楚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迎执字第00245号申请执行人赵启后,男,1952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申请执行人周代霞,女,1957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贺春艳,女,1986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赵楚茜,女,2013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迎江区。申请执行人赵启后、周代霞、贺春艳、赵楚茜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已履行完毕本院已生效的(2014)迎民一初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迎执字第002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杨审判员 汪少文审判员 曹 志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大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