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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民初字第209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2014)惠民初字第2099号福建XX达轻工有限责任公司诉黄培奎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XX达轻工有限责任公司,黄培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初字第2099号原告福建XX达轻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乡后海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郭清锦。委托代理人陈志鹏,福建凯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茗发,福建凯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培奎,男,1972年出生。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福建XX达轻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培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XX达轻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福建XX达轻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长河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熊 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