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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时商初字第014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江苏永隆光伏电力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盐城同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永隆光伏电力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盐城同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时商初字第0143号原告江苏永隆光伏电力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永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亚富,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同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正龙,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永隆光伏电力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同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永隆光伏电力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盐城同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永隆光伏电力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永隆光伏电力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盐城同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永隆光伏电力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杜云昌代理审判员  华 佳代理审判员  丁 惠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