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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初字第313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3134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张志英,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素青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苗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