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民初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梁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初字第1212号原告梁某,女,1988年6月16日生,汉族.被告杨某某,男,1987年4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梁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俊卿人民陪审员 马文杰人民陪审员 韩雪飞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