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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海法证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6-23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长明造船有限公司与上海瀛定游轮有限公司申请海事证据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长明造船有限公司,上海瀛定游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海法证字第00083号请求人:张家港市长明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德积长明村。组织机构代码:71407826-4。法定代表人:周品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缨,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请求人:上海瀛定游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东风农场东风公路***号***室。组织机构代码:57080292-9。请求人张家港市长明造船有限公司因与被请求人上海瀛定游轮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海事证据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对被请求人上海瀛定游轮有限公司所属的“裕生”轮的船舶权属证书予以提取或复制。本院经审查认为,请求人张家港市长明造船有限公司的海事证据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请求人张家港市长明造船有限公司的海事证据保全申请;二、提取或复制被请求人上海瀛定游轮有限公司所属的“裕生”轮的船舶权属证书。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利害关系人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可在2014年5月28日前向本院提出异议。代理审判员 陈 林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江章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