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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中法刑执字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陈炎荣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炎荣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江中法刑执字第977号罪犯陈炎荣,男,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江门��新会区,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江门监狱服刑。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6日作出(2012)江新法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炎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7日止。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于2014年4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认为,罪犯陈炎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在考核期间,罪犯陈炎荣获得嘉奖18次;2013年1月获得表扬;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罪犯缴纳罚金人民币200元,已部分履行了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炎荣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炎荣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均成审判员  谭 荣审判员  梁永权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