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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民初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乐亭县古河乡东阁楼坨村民委员会与康文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亭县古河乡东阁楼坨村民委员会,康文海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民初字第1189号原告:乐亭县古河乡东阁楼坨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洪运龙,村主任。被告:康文海,男,1975年5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乐亭县古河乡东阁楼坨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康文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亭县古河乡东阁楼坨村民委员会立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亭县古河乡东阁楼坨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其他诉讼费0元,共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爱民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小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