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民初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郁某某与被告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民初字第1062号原告郁某某,男,1967年11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委托代理人王某某,1974年12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郁某某,男,1968年5月1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郁某某与被告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郁某某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郁某某的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郁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成宝二0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武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