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故民二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范振奎与李全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振魁,李全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故民二初字第344号原告:范振魁被告:李全锋原告范振魁与被告李全锋为劳务合同纠纷,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振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全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提交的证据及本院认证采信的证据,确认本案的事实为:2013年被告李全锋承揽故城县营东崔连营楼房建设,将砌砖分包给原告范振魁施工。2013年7月6日,被告李全锋为原告范振魁出具劳务费欠据1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全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范振魁劳务费11000元。案件受理费75元、保全费130元,共计205元,由被告李全锋负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审判员 孙淑平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艳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