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民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蓝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初字第432号原告蓝某某,男,1977年4月12日出生,畲族,教师,住福建省政和县。委托代理人张余文,福建省政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某,女,1983年4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福建省松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蓝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蓝某某以给被告徐某某一次改过机会,自愿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蓝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蓝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魏 小 雪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