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邻水民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刘丽霞与祝海荣、谢来芳申请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丽霞,祝海荣,谢来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邻水民保字第91号申请人刘丽霞,女,汉族,生于1972年9月18日。被申请人祝海荣,男,汉族,生于1976年3月1日。被申请人谢来芳,女,汉族,生于1984年2月3日。申请人刘丽霞与被申请人祝海荣、谢来芳申请保全一案,申请人刘丽霞以二被申请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申请人祝海荣向其借款24万元至今未归还,该笔债务系二被申请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为由,请求对被申请人谢来芳的房产予以保全,并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丽霞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谢来芳的住房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刘丽霞提供的担保住房予以查封。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转让。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诚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