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沙民初字第183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维焕与被告陈爱民、被告杜学争、被告杜玉宾、被告王国爱、被告大连嘉霖木业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维焕,陈爱民,杜学争,杜玉宾,王国爱,大连嘉霖木业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初字第1835号原告张维焕委托代理人张威(原告姐姐)被告陈爱民被告杜学争被告杜玉宾被告王国爱被告大连嘉霖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负责人潘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维焕与被告陈爱民、被告杜学争、被告杜玉宾、被告王国爱、被告大连嘉霖木业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维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1260元。代理审判员 万 博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呼燕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