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孔明与张金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明,张金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1061号原告孔明,男。被告张金武,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明与被告张金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孔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孔明负担。审 判 长 张文科人民陪审员 王 成人民陪审员 任海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来 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