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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孔明与张金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明,张金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1061号原告孔明,男。被告张金武,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明与被告张金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孔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孔明负担。审 判 长  张文科人民陪审员  王 成人民陪审员  任海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来 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