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民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郝树生与天津启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树生,天津启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民初字第510号原告郝树生。被告天津启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空港商务园东区9号楼1、2、3门202室。法定代表人王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昆,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树生诉被告天津启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树生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树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郝树生自行负担。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黎增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