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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黑民初字第0145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原告吴瑞明诉被告建平县华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吕清学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瑞明,建平县华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吕清学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黑民初字第01455号原告吴瑞明,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蒙古族。委托代理人梁天桥(由喀喇沁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援助),男,195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被告建平县华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建平县国营八家农场本街。法定代表人孟凡明,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旺山,辽宁司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清学,男,1960年2月21日出生,满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瑞明与被告建平县华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吕清学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瑞明于2014年5月13日以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瑞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国昌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耿国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