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芜民二初字第00166-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安徽豪森纸业有限公司与南京淳丰包装有限公司、邹伟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豪森纸业有限公司,南京淳丰包装有限公司,邹伟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芜民二初字第00166-1号原告:安徽豪森纸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573815-X。法定代表人:叶小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海涛,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本奇,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淳丰包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801072-0。法定代表人:邹伟,经理。被告:邹伟,男,汉族,1972年3月3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豪森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淳丰包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南京淳丰包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南京淳丰包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渝林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永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