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直属支行与重庆市鼎月运输有限公司、重庆帝锟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直属支行,重庆市鼎月运输有限公司,重庆帝锟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馨鹅汽车修理厂,重庆市誉龙物流有限公司,朱传宾,冉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26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直属支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嘉陵桥西村83号,组织机构代码67100959-1。负责人:刘洪,行长。委托代理人:郭霄,重庆德正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鼎月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同乐乡同心路29号。法定代表人:朱传宾。被告:重庆帝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崇义街道高山湾四组。法定代表人:朱传宾。被告:重庆市涪陵区馨鹅汽车修理厂,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高山湾四组。法定代表人:朱传宾。被告:重庆市誉龙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群力社区四组。法定代表人:陈文祥。被告:朱传宾。被告:冉霞。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直属支行诉被告重庆市鼎月运输有限公司、重庆帝锟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馨鹅汽车修理厂、重庆市誉龙物流有限公司、朱传宾和冉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直属支行以当事人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4年5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直属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直属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009元,减半收取41504.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直属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陈秀良代理审判员 王丽丹人民陪审员 夏德荣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黎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