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一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颜某与蔡某某法定继承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蔡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390号原告颜某。委托代理人XX泉,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与被告蔡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某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蔡某某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颜某负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惠铭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