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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一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颜某与蔡某某法定继承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蔡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390号原告颜某。委托代理人XX泉,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与被告蔡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某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蔡某某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颜某负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惠铭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