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大洼民一初字第0111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树林与被告盘锦红海滩湿地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大洼民一初字第01111号原告:刘树林,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辽河石油勘探电力集团职工,住辽宁省兴隆台区。委托代理人:王铁祥,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盘锦红海滩湿地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原告刘树林与被告盘锦红海滩湿地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廉志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树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75元(减半收取,并原告未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廉志宏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 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