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临民初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解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解某某,陕西福润天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00242号原告魏某某,男,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解某某,男,30岁,汉族。被告陕西福润天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和平路99号金鑫国际509室。法定代表人吴嵘,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利安,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福润天成物流有限公司干部,住陕西省华阴市黄河工程机械厂家属院。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环城南路东段68号负责人刘玉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解某某、陕西福润天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龙 华审 判 员  王 薇人民陪审员  房忙忙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余 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