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仓民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严艳鸿与陈其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严艳鸿,陈其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仓民保字第68号原告严艳鸿,女,197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陈其芳,男,成年,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严艳鸿与被告陈其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艳鸿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其芳价值242595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原告所有的位于福建省闽侯县单元房产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严艳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陈其芳银行存款242595元或查封、扣押被告陈其芳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物即原告所有的位于福建省闽侯县单元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智勇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