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252号原告张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被告马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万全人民陪审员 崔同群人民陪审员 张在胜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侯庆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