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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252号原告张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被告马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万全人民陪审员  崔同群人民陪审员  张在胜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侯庆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