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民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民初字第296号原告孙某某,女,197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怀来县。被告王某某,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怀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玉高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陶铸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