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中法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河南新克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卫辉市凌锋特种纸有限公司、张培银、陈白俊执行通知书1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新中法执字第60号河南新克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卫辉市凌锋特种纸有限公司、张培银、陈白俊:关于河南省伯马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及个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中民二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予执行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限你公司及个人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自受理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随时向你公司及个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附:执行员:于中明联系电话:0373-376****收款开户银行:农行新乡县支行户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6-390101040024048特别提醒:付款必须注明执行案号及付款人(如代付注明代谁付),以免差误。被执行人须知根据《最高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