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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邹民初字第116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樊加壮与邓冬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加壮,邓冬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邹民初字第1169号原告:樊加壮,农民。被告:邓冬梅,个体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加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传生人民陪审员  张兆泉人民陪审员  范家法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