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临中法刑执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张津华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津华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临中法刑执字第555号罪犯张津华,男,1988年11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苍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居民。现在苍山县看守所服刑。上列罪犯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8日以(2013)苍刑初字第58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临沂市公安局以罪犯张津华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4年5月6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津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较好。本院认为,罪犯张津华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津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五天。刑期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4年6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燕审 判 员  刘玉环代理审判员  路宝怀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侯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