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中民终字第0517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张秀荣与王永红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秀荣,王永红,北京国瑞兴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终字第051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秀荣,女,1946年6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铁钟(张秀荣之子),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永红,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宁晓林,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国瑞兴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5号1号楼3层301-309室。法定代表人郝振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刚,北京百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秀荣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12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张秀荣于2014年5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秀荣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秀荣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张秀荣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张秀荣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宗魁代理审判员 刘苑薇代理审判员 刘慧慧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雷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