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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新民初字第2599-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新民初字第2599-1号原告张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王玉,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郭阿妍,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邱某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原告张某的股票及存款进行冻结,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被告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原告张某在广发华福证券账号为20×××39内的股票及资金。二、冻结原告张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南支行账户为62×××36的存款。三、冻结原告张某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津支行账户为62×××19的存款。四、冻结原告张某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营业部账户为45×××02的存款。五、冻结原告张某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津支行账户为60×××11的存款。六、冻结期限为六个月。需续行冻结的,被告邱某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美  丰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叙颖(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