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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琅民二初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安徽省滁州市佳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计党荣物业服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滁州市佳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计党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琅民二初字第00195号原告:安徽省滁州市佳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后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方永正,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计党荣,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滁州市佳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计党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安徽省滁州市佳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滁州市佳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滁州市佳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滁州市佳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弓家旺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姚尚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