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大民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张晓军与刘铁亮、王秋玲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晓军,刘铁亮,王秋玲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大民保字第104号申请人张晓军,男,汉族,1969年12月28日出生,大武口电厂职工,住大武口区。被申请人刘铁亮,男,汉族,1966年9月28日出生,个体,住大武口区。被申请人王秋玲,女,汉族,46岁,南沙窝矿务局医院分院职工,住大武口区(系刘铁亮妻子)。申请人张晓军与被申请人刘铁亮、王秋玲申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张晓军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刘铁亮、王秋玲所有的位于大武口区***号房屋一套予以保全(保全标的28万元)。担保人丛娟自愿以自己所有的位于大武口区***屋一套(证号:石房权证大武口区字第******号)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晓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刘铁亮、王秋玲所有的位于大武口区***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丛娟所有的位于大武口区***号屋一套(证号:石房权证大武口区字第******号)予以查封。申请人张晓军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继章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卓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