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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上民三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孙光庆与黄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光庆,黄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上民三初字第14号原告:孙光庆,男,汉族,上高县人。委托代理人:戈家根,男,上高县老干部局干部,特别授权。被告:黄强,男,汉族,上高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光庆与被告黄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光庆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光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2元,减半收取601元,由原告孙光庆承担。审 判 长  廖秋明人民陪审员  黄丹根人民陪审员  况毛花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