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上民三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孙光庆与黄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光庆,黄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上民三初字第14号原告:孙光庆,男,汉族,上高县人。委托代理人:戈家根,男,上高县老干部局干部,特别授权。被告:黄强,男,汉族,上高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光庆与被告黄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光庆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光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2元,减半收取601元,由原告孙光庆承担。审 判 长 廖秋明人民陪审员 黄丹根人民陪审员 况毛花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