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明民一初字第0121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聂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明民一初字第01212号原告:聂某某,女,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4年5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聂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丁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聂某某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聂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聂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凯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