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民裁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乌阳嘠诉被申请人美丽腾高诉前保全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乌民裁字第58-1号申请人乌阳嘠,女,蒙古族,1989年5月24日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被申请人美丽腾高,女,蒙古族,1965年9月2日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本院受理申请人乌阳嘠诉被申请人美丽腾高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乌阳嘠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美丽腾高的工资。案外人边朝霞用自己所有的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乌阳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对被申请人美丽腾高的每月工资中扣留3500元;(被申请人美丽腾高的执行时间从2014年5月开始至付清为止)。2、对案外人边朝霞所有的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院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呼 和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特木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