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安执字第496-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袁道林与刘道银、唐桂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道林,刘道银,唐桂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安执字第496-1号申请执行人袁道林,男,生于1949年7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刘道银,男,生于1957年5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唐桂宣,女,生于1957年10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系被执行人刘道银之妻。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广安民初字第36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刘道银、唐桂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刘道银、唐桂宣应领取的征地补偿款10020元(大写壹万零贰拾元)予以扣留并提取。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蒋幺林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钟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