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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民初字第219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李富江与于胜祥、王圣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富江,于胜祥,王圣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2194号原告李富江,男,农民,住聊城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许成强,山东德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胜祥,男,农民,住聊城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郭观堂。被告王圣奇,男,农民,住东阿县。原告李富江与被告于胜祥、王圣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据此,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富江撤回对被告于胜祥、王圣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91元减半收取845.5元,由原告李富江承担。审判长  孙利群审判员  席守田审判员  任玉堂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