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民初字第219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李富江与于胜祥、王圣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富江,于胜祥,王圣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2194号原告李富江,男,农民,住聊城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许成强,山东德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胜祥,男,农民,住聊城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郭观堂。被告王圣奇,男,农民,住东阿县。原告李富江与被告于胜祥、王圣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据此,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富江撤回对被告于胜祥、王圣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91元减半收取845.5元,由原告李富江承担。审判长 孙利群审判员 席守田审判员 任玉堂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