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开法执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关瑞文与杨润灿张欢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瑞文,杨润灿,张欢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开法执字第242号申请执行人关瑞文,男,1978年5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杨润灿,男,1972年3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欢珍,女,1974年1月8日出生。关于关瑞文与杨润灿、张欢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江开法民二初字第20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杨润灿未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根据申请人关瑞文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杨润灿、张欢珍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经查询银行、房产、土地、车管等有关部门并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查询银行、房产、土地、车管等有关部门并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江开法执字第242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勇坚人民陪审员 冯锡亮人民陪审员 周秀娟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迎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