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滦民初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滦民初字第1093号原告:徐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曲久福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海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