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滦民初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滦民初字第1093号原告:徐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曲久福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海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