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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曲民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储某、储乙与山东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某,储乙,山东某公司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曲民初字第495号原告储某,男,汉族,农民,住曲阜市息陬镇。原告储乙,男,汉族,农民,住曲阜市息陬镇。被告山东某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储某、储乙诉被告山东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储某、储乙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78元,由原告储某、储乙负担。审判员  孔维波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立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