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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密行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求强制执行姜忠华,密山市密山镇江南水产商店行政征收一案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姜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密行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于朝臣,局长。委托代理人孙晓明,密山市环卫处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德臣,密山市环卫处收费员。被执行人姜忠华。申请执行人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姜忠华,密山市密山镇江南水产商店行政征收一案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的密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征缴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决定书。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密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征缴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本院认为,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密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征缴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密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征缴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海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吕建伟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