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冷民一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刘晶晶与张强桂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冷民一初字第152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5月5日提出申请,以小孩能在一个完整的家庭健康成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戴卫红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