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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林海诉盘锦市盘锦铭泰建筑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海,盘锦铭泰建筑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林海,男,汉族,个体业主。被执行人盘锦铭泰建筑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林海与盘锦铭泰建筑开发有限公司(2013)双民一初字第0035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盘锦铭泰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林海借款290万元、诉讼费3万元、执行费3.24万元。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盘锦铭泰建筑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用在盘锦市市政建筑工程总公司到期债权524万元,分期偿还申请执行人林海借款290万元、诉讼费3万元、执行费3.24万元(给付10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3)双民一初字第0035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革生审判员  闫晓峰审判员  王 光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