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东法执字第31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周孝艮与贺牛妹支付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孝艮,贺牛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东法执字第313-1号申请执行人:周孝艮,男,汉族,1950年4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贺牛妹,男,汉族,1951年7月13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周孝艮与被执行人贺牛妹支付赔偿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东法埠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贺牛妹应负担案件受理费6000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粤X**小型汽车登记在被执行人贺牛妹名下。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贺牛妹名下的粤X**小型汽车,查封期限为1年。二、发现上述车辆时扣押被执行人贺牛妹名下的粤X**小型汽车,扣押期限为1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东平审 判 员 钟振华代理审判员 黄贤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赖灵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