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仓执审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福州市仓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林爱光、郑玉燕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福州市仓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林爱光,郑玉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仓执审字第54号申请人福州市仓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赵铁英,局长。委托代理人周洁,系仓山区三叉街街道计生办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林爱光,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申请人郑玉燕,女,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申请人福州市仓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月24日以被申请人林爱光、郑玉燕多生育一个子女为由作出仓计生征字决定(2013)对湖8号《征收社会��养费决定书》。申请人福州市仓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冻结被申请人576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林爱光、郑玉燕价值人民币57600元的财产或冻结其银行存款人民币576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蒋存龙审 判 员 李晓红代理审判员 蒋书敏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江方兵本行政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定:“人民法院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第九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