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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民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山东恒兴茂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张玉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恒兴茂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张玉林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民初字第666号原告:山东恒兴茂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马尚镇恒兴花园小区18甲号楼。法定代表人:王明建,经理。被告:张玉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恒兴茂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玉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恒兴茂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恒兴茂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2元,由原告山东恒兴茂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聘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