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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要法民一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高要市华源电池配件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博仁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要市华源电池配件有限公司,广州市博仁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肇要法民一初字第114号原告:高要市华源电池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高要市金渡镇西头村土名“木朗”,组织机构代码:75561325-1。法定代表人:余永红,执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永杰,高要市司法局莲塘司法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广州市博仁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太和镇和龙村和虎路自编6号。注册号为:440111000381539.法定代表人:曾如祥,该公司经理。原告高要市华源电池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博仁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要市华源电池配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余永红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永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市博仁电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要市华源电池配件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2月20日签订了《承揽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按被告要求在原告住所地工厂生产加工产品(电池盖帽)供给被告,货款结算方式为:月结60天付清货款。原告一直按被告要求履行合同,为被告生产加工产品,但被告却违反诚信和合同约定,屡屡拖欠原告货款。经双方于2013年12月31日对账,被告自2012年12月起拖欠原告货款243458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为6135元(计至2014年2月28日,以后另计),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匀未付款,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清偿货款24345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135元,(计至2014年2月28日,以后另计);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广州市博仁电子有限公司无到庭参加诉讼,亦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2月20日签订了《承揽合同》,合同约定:一、需方每次以传真订单方式通知供方:产品名称、规格、数量、金额、交货地点及日期、再以供方确认回传为准;二、质量要求及技术尺寸标准。《承揽合同》还约定其他规定。原告按被告要求在原告住所地工厂生产加工产品(电池盖帽)供给被告,货款结算方式为:月结90天付清货款。原告一直按被告要求履行合同,为被告生产加工产品,但被告却拖欠原告货款。经双方于2013年12月31日对账,被告自2012年12月至2013年10月共拖欠原告货款243458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为6135元(计至2014年2月28日,以后另计),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匀未付款,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出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承揽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广州市博仁电子有限公司没有依约支付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被告广州市博仁电子有限公司应支付拖欠的货款给原告。对于原告请求违约金问题。经查,原告是按现行的银行贷款利率予以计算违约金,且无超出法律规定,对此,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广州市博仁电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又不提出抗辩意见,应视其对原告陈述的事实和所举证据没有异议,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州市博仁电子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243458元、违约金6135元(计至2014年2月28日,以后按银行贷款利率另计),两项合计249593元给原告高要市华源电池配件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44元,诉讼保全费1790元,合计6834元,由被告广州市博仁电子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还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本院不作另行办理退回手续。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汉生审 判 员  郭小梅人民陪审员  李福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俏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