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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陵执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杨刚与姜殿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刚,姜殿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陵执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杨刚,男,汉族,住辽宁省大石桥市黄土岭镇。被执行人姜殿龙,男,汉族,系电工,住辽宁省瓦房店市驼山乡。申请执行人杨刚与被执行人姜殿龙劳务合同执行一案,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2013)东陵民一初字第16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刚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刚于2014年5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姜殿龙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东陵民一初字第16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丽华执行员  金洪生执行员  高新泽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