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绵竹民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骆某某诉曹某某申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骆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绵竹民保字第108号原告骆某某,女,46岁,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建,四川天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某,男,55岁,汉族。原告骆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曹某某的银行存款(中国农业银行:xxxxx)中的35万元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曹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中35万元予以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霞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