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19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施某某与马某甲、马某乙、于某某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某,马某甲,马某乙,于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1901号原告施某某。被告马某甲。被告马某乙。被告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某与被告马某甲、马某乙、于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某某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崔鑫盈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沁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