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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19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施某某与马某甲、马某乙、于某某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某,马某甲,马某乙,于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1901号原告施某某。被告马某甲。被告马某乙。被告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某与被告马某甲、马某乙、于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某某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崔鑫盈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沁宜 来自: